【案情简介】
2019年10月21日,原告××运营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原告)与被告上海×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被告)签订《场地与设备租赁协议》。协议约定,原告将位于浦东新区××路1至2层部分房屋及设施设备租赁给被告,租赁期限为3年,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止;免租期3个月,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;项目租金计200万元/年,租金每月支付一次(每月租金为166666.67元),先付后用,首月租金由被告在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,以后由被告在每月租金到期前5个工作日完成下月租金支付。后双方又于2019年12月1日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对原协议中的《设施设备清单》的部分内容重新清点后进行确认。
被告承租后,除支付首期租金(2019年3月份)外,再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。直至2019年9月,经原告多次催促,双方签订《备忘录》,约定2020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1166666.26元,于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40万元,剩余租金分三期各支付255555.42元,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。但被告没有按照《备忘录》及《租赁协议》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及水电费,并于2020年11月25日向原告发出《终止租赁通知书》,决定从2020年12月1日不再租赁。原告回函不同意被告的单方解约行为,要求其继续履约并保留追责的权利。综上,被告单方违约并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。
【办案经过】
被告提起反诉并辩称,由于原告提供的场地存在各种质量问题,已严重影响了被告使用场地及设备。并且由于疫情的负面断崖式影响,被告的收入明显减少,资金周转困难,反诉原告曾多次向反诉被告申请减少或延期支付租金,但反诉被告却采取断电锁门的激烈行为,直接导致反诉原告无法经营并损失惨重。在前述情况下,反诉原告无法再维持经营,不得不退租,并清退所有员工。现反诉原告已停止了一切经营,面临倒闭。据此,反诉原告于2020年11月开始与反诉被告交涉退租事宜,并于11月26日完成全部清场搬离工作,11月27日向反诉被告正式派发了《终止租赁通知书》,反诉被告已于12月收回系争场地及案涉设备,并开始使用至今。同时,反诉原告已结清全部租金和水电费不存在任何未履行义务。
综上,由于疫情的客观原因再加上前述反诉被告的原因,导致反诉原告经营陷入困境,若继续按照系争合同履行,对反诉原告显失公平。据此,反诉原告特提起本次反诉,望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反诉原告确认系争合同已解除,判如所请。
案件审理过程中,原被告进行法庭辩论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,最后双方达成和解,并确定择日对设备进行清点、交接。
【结果】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,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1、原告××创客空间运营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××信息公司之间的《场地与设备租赁协议》及《补充协议》、《备忘录》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;2、原告××创客空间运营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予退还被告上海××信息公司保证金50万元;3、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;4、本案诉讼费8,044元,减半收取为4,022元,由被告上海××信息公司负担。
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21年5月14日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【律师点评】
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通过调解进行解决,代理律师应在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,积极进行调解,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,做到“案结事了”,从而节约了诉讼资源,以达到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